■以案說法 順手牽羊不可為 觸犯法律悔莫及
“在乘車過程中,我看到在出租車后排中間的位置放著一部手機,我也沒有向司機和同車人詢問手機是誰的,我就將手機裝在了隨身背著的斜挎包里面……”“那部手機現(xiàn)在在什么地方我也說不上,我下動車時就沒有找見那部手機,我告訴我老公,他說我笨的,自己撿的手機還能丟了……”審訊室里,井某一五一十地向辦案人員陳述著自己的作案過程,不時流露出悔恨之意。
2023年8月27日15時許,井某在七里河區(qū)蘭州中心門口乘坐薛某國駕駛的出租車前往蘭州市西站,途中在司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前一位乘客薛某遺失在該出租車內(nèi)的一部蘋果13手機拿走,后因被害人薛某多次打電話尋找手機,井某便將手機關機。后該手機被井某隨身攜帶,遺失在由蘭州開往西安的高鐵上,多次查找未果。
2023年8月30日,薛某國向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報案,該局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偵查。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井某于2023年9月5日被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私自帶走他人遺忘在出租車上手機的事實。案發(fā)后井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經(jīng)鑒定,該手機市場零售價格為4089.33元。公安機關偵查終結(jié)后于今年5月8日以井某涉嫌盜竊罪向七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官說法
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乘客遺忘在出租車上的物品并不是無人看管,被害人薛某在乘坐出租車時將手機遺忘在出租車上,該出租車屬于出租車駕駛?cè)丝刂频目臻g,因此,出租車司機薛某國對案涉手機形成事實上的支配關系,具有臨時保管義務,享有臨時占有權(quán)。而井某作為暫時占有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發(fā)現(xiàn)手機后私自將手機拿走,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侵害了司機薛某國的臨時占有權(quán)益,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且經(jīng)價格鑒定已到達刑事立案標準,構(gòu)成盜竊罪。同時檢察機關認為,從違法性認識程度而言,井某本身已認識到自己在出租車上撿手機不予歸還的行為違反道德規(guī)范,但沒有認識到這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會被刑事追責。相較于傳統(tǒng)的盜竊行為,其對案涉盜竊行為的違法性認識程度較低,主觀惡性較小,鑒于其系初犯、偶犯,歸案后具有認罪認罰、悔罪情節(jié),又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井某不起訴。
■檢察官提醒
對于乘客“遺忘”在小型出租車內(nèi)的財物被盜或者被侵占的案件在實踐中屢見不鮮亦屢禁不止。那么對于此類型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司法實踐中已基本達成一致共識,雖然出租車是任何人可以乘坐的車輛,但出租車本身由司機占有,出租車內(nèi)的財物也當然歸屬于司機占有。前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座位上的財物,如果脫離了前乘客的占有,就當然轉(zhuǎn)移給司機占有,即使司機沒有意識到前乘客將財物遺忘在出租車座位上,由于被遺忘的財物仍處于司機的可支配范圍內(nèi),也應認定屬于司機事實上的可支配權(quán)利。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4條、270條規(guī)定,出租車司機非法占有遺忘在小型出租車內(nèi)財物的構(gòu)成盜竊罪或侵占罪,其他乘客非法占有的,構(gòu)成盜竊罪。此外,就刑罰目的而論,也應綜合具體案件事實,充分考慮涉案行為與行為人刑事處罰后承擔后果的均衡性,同時也應考慮刑罰在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功能上的價值體現(xiàn),做到罪罰相當。
此案行為人系初犯、偶犯且具備認罪認罰、主動賠償損失等悔罪情節(jié),檢察機關通過對行為人給予刑事處罰進行特殊預防的必要性考量后,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在實現(xiàn)刑罰預防功能的同時,對社會關系的恢復起到良性效果,與恢復性司法的精神亦相吻合。同時此案也再次警示大眾,像井某這樣順手牽羊盜取他人財物后又再次丟失,便宜沒占到又險遭刑事處罰的行為,實在是得不償失的不明智之舉。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 爍
責任編輯: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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