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家長”出庭 永登縣人民法院首次啟動“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
近日,一場特殊的庭審在永登縣人民法院舉行,縣共青團工作人員臨時充當1名涉罪未成年人“代理家長”的角色即“合適成年人”出庭參加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審。
該案被告人小任和小朱(化名)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案件開庭審理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經(jīng)法院通知后,小朱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但小任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親屬均不能到庭。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辦案法官在依法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的同時,與永登縣共青團取得聯(lián)系并說明情況,永登縣共青團得知情況后積極配合,立即選派了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較強社會責任感,熱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員王某作為小任的“合適成年人”參加庭審活動,行使“臨時家長”的訴訟權利。
“臨時家長”的到來,消除了小任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庭審前,臨時家長幫助小任與法官、公訴人及辯護律師進行溝通交流,庭審中,“臨時家長”認真履行法定代理人職責,對其教育感化,幫助其化解心結,小任也向法庭敞開了心扉,表示今后會加強改造,學習一技之長,重塑自我,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青年。
“合適成年人”出庭制度的實施,是永登縣人民法院積極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審理制度的生動實踐。“合適成年人”通過對未成年人進行溝通、撫慰、教育等工作,能夠在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起到積極作用,實現(xiàn)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xiàn)了永登縣人民法院對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堅持,對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審理未成年人案件原則的堅守。
普法小貼士
“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是指,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場的情況下,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由合適成年人在場參與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合適成年人”作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言人”,既要在其與司法機關溝通時起到橋梁作用,也要有效監(jiān)督司法活動,在刑事訴訟中實現(xiàn)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
責任編輯: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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