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交警解讀《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 9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這些行為將被處罰
9月1日起,《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將正式施行。為此,蘭州交警近日對《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中關于電動自行車的條例進行解讀。
依照《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懸掛號牌,駕駛人和搭乘人員應當佩戴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嚴禁駕駛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交通信號,安全文明出行。
蘭州交警重點提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這些行為將被處罰。
駕駛制動、鳴笛、燈光及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懸掛號牌的;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駕駛人和搭乘人員不戴頭盔的;不禮讓行人的;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逆向行駛的;在人行道上騎行的;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騎行時有撥打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吸煙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醉酒駕駛的。
以上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
同時,蘭州交警重要提示:從事拼裝或者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沒收非法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罰款;駕駛加裝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葛強
責任編輯:馬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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