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說 法施于人 雖小必慎
這兩天,“9歲孤女被限制高消費”事件引發(fā)社會熱議。12月16日凌晨,涉事的鄭州市金水法院發(fā)布《致歉聲明》表示,事發(fā)后立即對案件進行了復查,鄭重地對大家說一聲:“我們錯了!”還指出,對未成年人發(fā)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是錯誤的,該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詳見本報今日16版)。
直言“我們錯了!”,表示“我院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涉事法院態(tài)度懇切的糾錯,無疑合乎公眾對事件走向的期許。
復盤此事,對9歲孤女發(fā)限制高消費令,于情于理都欠妥。
于情,涉事女孩陳蔓(化名)生父因賭博欠債,殺害了其生母和外婆,后被判處死刑,之后還給她挖了這么個“坑”,她實為不幸。讓吃著低保的她受到“失信懲罰”,難言妥當。于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將兒童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是有違常識和法理的低級錯誤。
好在,涉事法院及時糾正錯誤,并向當事人誠懇道歉,知錯能改的態(tài)度依舊值得肯定。
認錯糾錯之外,還應思考:作為司法機關,如何更好地防止機械司法,減少類似的低級錯誤?這也要求,司法機關在做出判決時,能充分考慮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tǒng)一,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近年來,類似的既有違常情也與法治精神不符的案例經媒體曝光后,也動輒引發(fā)輿論爭議,這對司法權威性也是一種損傷。就在幾天前,媒體還曝出一例消費者買到假茅臺后起訴,當地法院一審判決以“假酒不一定質量不合格”為由駁回消費者索賠的案件。此類案例暴露出的,是少數司法人員錯誤適用法律、機械辦案的問題。
法施于人,雖小必慎。毫無疑問,司法判決應秉承高度嚴謹、嚴肅的準則,嚴格避免類似的錯誤和瑕疵。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確實存在案多人少的現象,司法人員往往面臨巨大的工作量,“蘿卜快了不洗泥”,就容易發(fā)生某些低級錯誤。但工作量再大也不是犯錯的理由,再小的錯誤對當事人都是傷害。機械司法,實質上是錯誤適用法律損害司法正義,這樣一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悖離,危害不容小覷。
因此,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在具體辦案過程中,理當做到情法理的統(tǒng)一,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既要注重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過度犧牲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
回到此案,如當債權與生存權存在沖突時,顯然不宜為了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犧牲另一方的生存權。法律的剛性與司法的溫情并不矛盾,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懲戒違法失信時,也要注重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如今,推動智慧法院建設,已經成為不少地方的重要工作。在司法人員提高業(yè)務素質、堅持責任心之外,重視智慧法院建設,真正將智慧法院建設落到實處,以科技手段輔助人工辦案,也有助于避免類似低級錯誤的頻發(fā)。
但說到底,避免機械司法,還要靠司法工作者加強責任心,懷著悲憫之心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惟有將文明司法理念貫穿始終,方可讓執(zhí)法辦案經得起法律和民心的雙重檢驗,從根本上避免出現嚴重悖逆公眾樸素善惡觀和正義觀的裁判審判。
據《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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