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紛生 防治學生欺凌 學校責無旁貸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底線要求。日前,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較修訂前的內(nèi)容,《條例》專門增加了“預防支持體系”一章,意在推動構(gòu)建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共同參與的支持體系。其中明確要求,學校每學期應當組織不少于5個課時的法治講座。為加強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條例》還對建立健全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將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納入學校年度考核內(nèi)容作了規(guī)定。
近年來,涉及學生欺凌等校園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針對這一問題,早在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f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明確了學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學生欺凌是發(fā)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內(nèi)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chǎn)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學生欺凌不僅是對受害者的直接傷害,同時也是對學校生態(tài)的巨大破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就要消除學生欺凌:一方面,有些情節(jié)惡劣的學生欺凌已經(jīng)涉嫌違法犯罪;另一方面,如果學生欺凌得不到強力糾偏,恃強凌弱者很容易滑入犯罪的深淵。有效預防和解決學生欺凌問題,不僅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駕護航,同時也離不開教育機構(gòu)的積極參與、主動履職。
有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在個人實施欺凌案件中,約36%的受害者主動向老師、家長或公安機關主動報告。群體欺凌中,受害者報告的比例僅為20%,很多還是因為受傷不得不前往醫(yī)院治療而被家長、老師發(fā)現(xiàn)。遭遇學生欺凌之后,很多孩子為什么不愿求助于學校和老師?除去擔心打擊報復之外,還有一個頗為現(xiàn)實的問題:校園生態(tài)到底怎么樣?或者說,學校是否為消除學生欺凌付出了努力?
就此而言,某些學校的表現(xiàn)差強人意。在近來發(fā)生的多起學生欺凌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學校負責人和老師被追究責任。究其原因,涉事學校和老師既沒有履行嚴格管理的責任,同時也沒有盡到妥善教育和照顧的義務。
針對學生欺凌事件,事前預防顯然更重于事后處理。從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發(fā),明確學校的責任和義務格外重要。實際上,在《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對學校建立學生欺凌治理體系有明確要求,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考核機制,走過場、裝樣子的現(xiàn)象仍普遍存在,以至于未能發(fā)揮出應有的效力。而這正是廣東省此次《條例》所致力于解決的:納入學校年度考核內(nèi)容,意味著如果不能切實做好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很可能因此遭受“一票否決”。由此倒逼學校履行職責,積極預防和制止學生欺凌行為。
未成年人大多心智尚未成熟,很容易受到環(huán)境和他人的不良影響,甚至因此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明確各方責任,共同抵制學生欺凌,才能讓每個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陽光下,這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應有之義。
據(jù)人民網(wǎng)
責任編輯:王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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