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聲音 勿讓傳銷勢力染指網絡公益
那些頂著公益之名的網絡傳銷活動該顫抖了——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依法懲治網絡傳銷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犯罪分子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開展傳銷活動,以發(fā)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在全國共計吸納會員598萬余人,層級達75層,非法獲利25億余元。
沒有多少人能夠料想,一個掛著公益名號的網絡傳銷活動組織,竟然發(fā)展到如此龐大的地步:內部疊床架屋、層層銜接,輕而易舉讓598萬余人上鉤;竟然獲利如此之巨,25億元的天文數字。斑駁的犯罪劣跡背后,映照出一個非法組織幾乎不受約束的畸形膨脹發(fā)展,也意味著無辜的千家萬戶陷入不法之徒圈套,付出了極其昂貴的代價。
不法之徒打著“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公益幌子,的確很容易降低人們的警惕心。當然,利益是百試不爽的“誘餌”。作為一個實打實的傳銷組織,萬變不離其宗,他們以高額收益為誘餌,積極發(fā)展下線會員,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如此滾雪球式發(fā)展,讓越來越多的人身陷其中。
惡竹應須斬萬竿。任何一個現代法治國家,都不會容忍這種毒害社會肌體的犯罪活動。我國刑法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傳銷活動,規(guī)定了專門的罪名予以規(guī)制。審視有關組織的網絡傳銷行為,從犯罪構成看,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要件,應當受到刑事追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考慮到該案涉及人數之眾,錢款之巨,層級之多,理應屬于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張某被依法“頂格”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則。
審視法院的這一判決書,意義是多方面的。其一,那些借網絡公益之名的傳銷活動,虛假的外衣被無情剝奪,將會被認定為傳銷活動。其二,網絡傳銷活動不僅可能被追訴刑責,更可能被處以實刑,附加罰金,不法組織和個人的違法成本將進一步提高。其三,最高司法審判機關通過公布典型案例,指導各級司法機關辦案,釋放出嚴懲不貸的鮮明訊號,給公眾吃下定心丸。
打擊傳銷組織是一場持久戰(zhàn),在網絡公益領域也不例外。近年來,網絡公益事業(yè)日益受到關注,其創(chuàng)造社會價值的潛力很大。對此,我們更不能讓傳銷組織等勢力輕易染指其中。只有在網絡空間加強法治建設,大力打擊那些頂著“網絡公益”旗號掛羊頭賣狗肉的不法分子,才能為網絡公益創(chuàng)造更理想的發(fā)展環(huán)境。
據《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王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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