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見血 勞動仲裁經歷不能成了求職者的“污點”
做好保密工作,不讓勞動者仲裁信息為外人所知,是保護其再就業(yè)權益的可行路徑。
申請勞動仲裁,會影響以后找工作嗎?
8月19日《工人日報》報道,申請勞動仲裁,本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勞動者卻因有過勞動仲裁的經歷,在求職時被用人單位拒之門外。在與勞動者商議離職事宜時,有企業(yè)HR直言不諱:“不要輕易申請勞動仲裁,會有記錄,公司不錄用有仲裁記錄的人?!?/p>
作為勞動關系中對立統(tǒng)一的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既有“一榮俱榮”的共同利益,也在很多時候存在相反的利益訴求,在解除勞動合同等環(huán)節(jié),利益沖突還可能很激烈。當雙方自行協(xié)商不能談攏時,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有利于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是一種理性選擇。
需要強調的是,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的手段,但勞動仲裁并非只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平等保護。
在這樣的現(xiàn)實背景下,“公司不錄用有仲裁記錄的人”,既令人費解,也“后患無窮”。在用人單位眼中,“有仲裁記錄的人”是什么人?哪些人又是這些單位的理想招錄目標?
有仲裁記錄即不錄用,而不問因何仲裁,可見用人單位并不關心勞動者申請仲裁是無理取鬧還是依法維權。在這樣的用人單位看來,一個人只要申請過勞動仲裁,就是“麻煩制造者”,就可能加大單位管理成本,單位就應該通過不錄用與其徹底“切割”。
如此,對這樣的用人單位來說,理想的招錄目標,無非是那些即便受到單位不公正對待,仍選擇逆來順受的人。
“不要輕易申請勞動仲裁”,這話從企業(yè)HR口中說出來,對勞動者是一種赤裸裸的威脅。一旦“不錄用有仲裁記錄的人”成為更多單位的用人標準,勢必會對有維權想法的勞動者造成巨大心理壓力。在勞資關系中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將面臨更加不利的處境。
而且,這也是一種明目張膽的就業(yè)歧視。如果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不錄用自己是出于這個原因,以歧視為由打官司,也有不小的勝算。
不過,用人單位如果不想要有仲裁記錄的人,總會找一個法律上說得過去的理由(很多時候并不需要理由),如此,勞動者并沒有討還公道的途徑,只能吃啞巴虧。而且,有的勞動者可能也會嫌為此打官司麻煩而放棄維權。
這樣看,做好仲裁信息保密工作,不讓勞動者“有過仲裁記錄”的信息為外人所知,是保護其再就業(yè)權益更為可行的路徑?!豆と巳請蟆穲蟮琅?,有用人單位通過某種途徑拿到勞動者仲裁記錄的信息,相關保密工作還有改進空間。
做好相關信息保密工作,本就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6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xié)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之前,包括勞動者在內,各方在這方面保密意識并不強。隨著仲裁記錄影響再就業(yè),仲裁信息成為當事人不愿為外人知曉的個人隱私,相關保密工作將受到當事人重視,其正當保密要求也應得到仲裁機構的尊重和認可。
而在仲裁裁決書公開等環(huán)節(jié),仲裁機構也應做好相關保密工作,對當事人信息等隱私做模糊化處理。另外,勞動仲裁后案件可能進入訴訟程序。所以,除了仲裁機構,司法機關也是保密工作主體,應在做好司法公開工作的同時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最后要提醒一些中介機構。由于用人單位有需求,勞動者仲裁信息變得“炙手可熱”,中介機構就有了買賣空間,但這些個人隱私信息的獲取、傳播必須依法而行,否則可能“吃不了兜著走”。
據(jù)《新京報》
責任編輯: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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