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見血 “打假”的盡頭應當是“無假可打”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行為的同時,對“知假買假”予以規(guī)制。
具體地講,《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shù)認定、規(guī)制連續(xù)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xù)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shù),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xù)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現(xiàn)實中,“知假買假”是否受支持是一個熱點問題。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講,“知假買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藥品領域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有人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甚至用“知假買假”的方式敲詐商家,支持“知假買假”會誤導消費行為;與此相對立的是,很多人則認為,商家“知假賣假”的欺詐行為在先,消費者據(jù)此索賠沒有過錯,支持“知假買假”的索賠行為。更讓人疑惑的,有些人總是喜歡用道德標準來評價消費者,在他們看來,打假可以,但必須是免費的、義務的。倘若從中取利,則是動機不純,違法悖理。
小馬飛刀以為,如果沒有商家的“知假賣假”行為,那么何來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的索賠呢?換句話說,如果所有商家都誠信經營,那么職業(yè)打假人又如何能夠買到“假貨”,又如何能夠依靠“知假買假”來發(fā)家致富?正是有了不良商家“知假賣假”在先的因,才有了消費者或者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來獲取高額賠償?shù)墓?/p>
“知假買假”不能長期處于模糊地帶。此次發(fā)布的《解釋》,堅持一分為二的辯證邏輯,對“知假買假”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既不因其牟利目的完全不支持,也不是無條件地都支持,而是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如此精準把握司法尺度,不但可以懲罰兜售假貨的商家,也可以對買家通過“知假買假”牟利作出必要限制,平衡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有利于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和成熟消費環(huán)境的塑造。
正如在新聞發(fā)布上,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所說的:如果購買者起訴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勝訴后,生產經營者仍繼續(xù)生產經營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沒有實現(xiàn)遏制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目的,購買者再次購買索賠的,仍應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直到生產經營者糾正違法行為為止。《解釋》的目的是遏制違法行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按蚣佟钡谋M頭應當是“無假可打”。
小馬飛刀
責任編輯:馬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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