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受騙,房產(chǎn)中介疏于審查房源信息被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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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產(chǎn)交易市場的蓬勃發(fā)展,各種房產(chǎn)中介也如雨后春筍一般出現(xiàn)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但由于中介公司的服務質(zhì)量參差不齊,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幾乎每一起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案件均有房產(chǎn)中介的參與,許多當事人因中介信息誤導或服務瑕疵蒙受損失,上演出一個個曲折的買(賣)房故事。西固法院近日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7月,張某委托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出售位于西固區(qū)的一套住房,中介公司遂將該房源信息推薦給客戶董某。董某在實地查看房屋后表示滿意,于同年8月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7500元介紹費。然而就當董某滿懷憧憬等待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張某卻再也聯(lián)系不上。幾個月后,董某得知張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原來,張某根本就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他只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得到了該房屋的鑰匙,于是打著“出售房屋”的幌子四處行騙,目的就是騙取他人的購房款。當然,董某也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與他一樣上當受騙的人還有兩位,三人的被騙金額共計46萬元。
法院審理
2021年11月,法院以犯合同詐騙罪對張某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也被判令追繳并發(fā)還各被害人。然而,張某在案發(fā)前已將46萬元違法所得揮霍殆盡,董某被騙的18萬元至今未能返還,于是董某將當初為其推薦房源的中介公司起訴至西固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并對張某騙取的18萬元購房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既然是張某騙走了董某的購房款,為什么董某要向中介公司索賠呢?董某在訴狀中表示,中介公司在未審核、查驗房源真實性的情況下向其推薦了虛假的房源信息,沒有盡到居間義務,故應當返還收取的17500元居間費并對張某騙取的18萬元購房款承擔賠償責任。但中介公司辯稱,房源信息的內(nèi)容是賣房人所提供,理應由賣房人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此外,中介公司只是為房屋買賣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服務,無權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調(diào)查,現(xiàn)中介公司已經(jīng)將房源信息推薦給了董某,合同義務履行完畢,有權收取居間費用。
房屋中介的主要作用是為委托人尋找、聯(lián)絡可與其訂約的第三者,或以斡旋方式促成委托人與第三者成約。通常情況下,房屋中介作為專業(yè)的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服務機構,在房屋銷售經(jīng)驗、房地產(chǎn)市場判斷能力等方面比房屋買賣雙方更具專業(yè)優(yōu)勢,因此其在提供居間服務、促成房屋交易時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以保障交易安全。本案中,被告中介公司僅向原告提供了房源信息,并未對信息內(nèi)容的真實性進行調(diào)查,已經(jīng)構成重大違約,故中介公司應當向董某返還收取的居間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边@里的“提供虛假情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明知道是虛假信息而故意提供給交易方;二是出于重大過失將虛假的信息提供給交易方。本案中,被告中介公司在未核實房屋真實權屬狀況的情況下向委托人董某提供了虛假的房源信息,從而導致董某上當受騙,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應對董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西固法院綜合被告中介公司的過錯程度及其他各方因素,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收取的17500元居間費,并承擔原告已支付購房款損失的30%。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xiàn)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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