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攬過境貨車加油牟利 五人非法賣柴油構成危險作業(yè)罪
柴油易燃易爆,屬于危險化學品,不能私自售賣。然而,有人卻將二手車私自改裝為加油車,招攬過境貨車加油牟利。近日,經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作業(y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秦某某、肖某某、郝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判處被告人劉某某、茍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去年4月,秦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運輸及銷售許可的情況下,購買三輛二手車私自改裝為加油車輛,并雇傭未經危險化學品作業(yè)相關培訓的肖某某、范某某、郝某某、茍某某等人,在榆中縣定遠鎮(zhèn)的一處停車場內,利用地下埋藏的油罐及改裝加油車招攬過境貨車加油牟利,非法獲利達5萬余元。同年11月,秦某某等人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扣押非法改裝加油車、加油罐及加油機等。經專業(yè)機構評估,上述經營危險化學品柴油的行為具有一定現(xiàn)實社會危險性,存在社會危害,具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榆中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秦某某等五名嫌疑人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遂以危險作業(yè)罪向榆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案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表示,“危險作業(yè)罪”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xiàn)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 爍
責任編輯: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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