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沒停在車位 玻璃從天而降砸中車輛 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過錯責任
近日,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
2018年12月,王某的汽車未停放在小區(qū)劃定的車輛停車位內。停放期間,張某居住的17樓某室房屋窗戶突然掉落,致使王某小汽車的車頂以及引擎蓋損壞。事發(fā)后,王某要求張某支付車輛修理費用,張某拒絕,王某遂將被告訴至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某居住的房屋內窗戶墜落,致使原告的車輛受損,張某作為該房屋的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原告王某在小區(qū)停車時,未將車輛停放在小區(qū)內劃定的車輛停車位內,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對原告在本案中所受損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筑物物件墜落損害責任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被侵權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系因建筑物墜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便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根據原被告雙方過錯程度,劃分了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對于督促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強對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積極排除安全隱患具有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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