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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止于未訴 調解落于“楓” 蘭州市財政局打造政府采購爭議糾紛調解新模式

          2024-07-16 08:37:36 智能朗讀:

          日前,蘭州市財政局通過調解程序解決了一起在政府采購交易中采購人和供應商在合同履約方面的糾紛。據(jù)介紹,市財政局新建立的糾紛調解機制源于在辦理政府采購質疑投訴案件時,發(fā)現(xiàn)個別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交易活動中,因政策理解不透、當事人溝通不暢或理解偏差等原因,容易引發(fā)爭議糾紛,即使經(jīng)過依法處理也不能實質性化解雙方爭議和解決實際問題,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則需要耗費更多時間精力,而且可能會導致案件辦理程序的空轉。

          為實質性化解爭議糾紛,讓行政爭議化于未發(fā)、止于毫末,市財政局建立政府采購爭議糾紛“早介入”、釋法說理“零距離”、新“楓”調解“終事了”的行政良性互動新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中共蘭州市委關于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切實強化黨建引領基礎治理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印發(fā)了《蘭州市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提質增效年行動方案》《關于開展蘭州市政府采購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拓展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爭議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

          近年來,市財政局在政府采購投訴處理中,始終堅持“依法依規(guī)、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規(guī)范案件辦理、拓寬投訴渠道、創(chuàng)新工作方式,企業(yè)對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和解決爭議糾紛滿意度不斷提高,有力推動了政府采購法治環(huán)境的營造。

          優(yōu)化政府采購質疑投訴渠道。近年來,市財政局暢通供應商質疑投訴渠道,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平臺,通過熱線電話、線上投訴、在線提交等多渠道接收政府采購投訴舉報。今年,對投訴處理流程進行進一步優(yōu)化和改進,將調解機制納入政府采購爭議處理渠道中,按照“依法依規(guī)、自愿平等、客觀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則,借鑒“楓橋經(jīng)驗”,在處理各項投訴案件時,探索建立先調解、后裁決,調解與裁決并行的模式,高效處理政府采購投訴,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糾紛,避免因溝通不暢導致爭議糾紛升級,從前端化解矛盾,做到案結事了。

          縮短政府采購爭議解決時間。按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20號令)第二十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要求,進一步壓縮投訴處理時限,對普通投訴案件處理時限從30個工作日內壓縮到20個工作日內。對已受理的質疑案件調解最長期限為下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對已受理的投訴案件調解最長期限為下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其他事項的調解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

          建立政府采購爭議調解工作機制。政府采購爭議調解事項由市、縣(區(qū))財政局組織實施。根據(jù)質疑投訴事項情況組成由采購人、代理機構或財政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調解小組,也可邀請法律專家、評審專家、檢測機構、主管部門等專業(yè)人士參與調解。調解工作分質疑、投訴、其他和不宜調解四種情形規(guī)定調解范圍,對調解程序從受理到達成調解協(xié)議全流程進行了細化,明確了調解時效,對調解不成功的情形確保當事人仍可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權益。

          擴大政府采購爭議解決范圍。政府采購合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范的范疇,因此,《政府采購法》未對合同履約環(huán)節(jié)進行約束,造成政府采購合同履約環(huán)節(jié)采購各方的違約追償成本較高,因此,此次調解機制將合同履約環(huán)節(jié)的爭議納入調解范圍,進一步擴大了采購各方的維權途徑,有利于高效化解各方矛盾爭議,從機制上填補了實際工作中的空白點。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蔣凌 實習生 周成茵

          責任編輯:王旭偉

          來源: 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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